广西医科大学学生奖励办法(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完善学生奖励与激励机制,全面调动学生学习、工作的积极性,引导和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广西医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以下原则:
(一)方向性原则,即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全面成才的方向。
(二)激励性原则,即有利于在学生中形成争先创优的竞争机制。
(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即评选条件和办法公开,评选过程公平、公正,评选结果必须进行公示。
(四)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奖励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四条 奖励种类(以当年评选文件为准):
(一)国家级:全国先进班集体、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等。
(二)自治区级:自治区先进班集体、自治区三好学生、自治区优秀学生干部、自治区优秀毕业生等。
(三)校级:校“三好学生”、校“优秀学生干部”、校“先进班集体标兵”、校“先进班集体”、校“优秀学生奖学金”、校“大学生年度人物”、校“优良学风班级”、校“安全文明宿舍”和其他单项奖励等。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校“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良好的品德修养;
(二)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及其它有益活动,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
(三)有良好的文明行为,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社会公德,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助人为乐,热爱劳动;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心理素质,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70分及以上;
(五)学习认真刻苦,有钻研精神,热爱所学专业,成绩优秀,德、智、体全面发展。非实习阶段学生学年度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15%;实习阶段学生要求较好完成专业学科的学习任务和轮转计划,有较强的临床思维能力,熟练掌握本学科的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或达到学校关于获得硕士学位的英语能力水平要求。
第六条 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上学年担任各级党、团组织的学生干部,校、院学生会、社团联合总会、大学生事务管理中心、团务管理中心、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心灵驿站、易班学生工作站、校务助理服务中心、学生公寓社区自管会、大学生艺术中心、大学生新媒体中心等组织副部长及以上干部,班委会的成员、宿舍长及小组长满一年并经学年考核获“称职”以上等级的学生干部;
(二)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良好的品德修养;
(三)社会责任感强,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精神,积极带领其他同学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和组织班级同学开展有益于同学身心健康的活动,在自己负责的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四)有良好的文明行为,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社会公德,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助人为乐,热爱劳动;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心理素质,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70分及以上;
(六)学习认真刻苦,有钻研精神,热爱所学专业,成绩优良,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非实习阶段学生学年度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40%;实习阶段学生能按照教研室要求认真完成专业学科的轮转计划,有较强的临床分析和思维能力,熟练地掌握本学科的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
第七条 校“先进班集体标兵”评选条件:
(一)班集体在各方面表现突出,能起到示范作用,受到师生广泛好评;
(二)班团干部团结互助,工作积极,班级学风优良,促使班级成员在学习上相互竞争,形成浓郁的学习氛围,班级荣誉感和凝聚力强烈;
(三)班级制度健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各类班级活动的开展有章可循;
(四)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和文化科技活动,保持良好的宿舍卫生和个人卫生;
(五)班级成员在学习,科研,比赛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为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作出一定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或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
(六)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负责,关心爱护学生,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崇高理想,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七)其他细则:班级无人受到学校纪律受处分;重修学生人数比例必须低于10%;学年度平均学分绩点2.5以上的学生人数比例不能低于60%;计算机一级、英语四级通过率不能低于60%;“参加省级及以上各类比赛人数及比例”、“获省级及以上表彰人数及比例”、“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篇数”不能同时为零;“参加校级各类比赛获奖人数”、“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人数”、“获校、院级星级宿舍房间数量”、“参加公益活动次数”都不能为零。
(八)坚持体育锻炼,全体成员均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及以上。
第八条 校“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积极开展“学雷锋、树新风”活动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与比赛,并取得较好成绩;
(二)班级文化建设富有特色,成效显著,班级制度健全,班级精神健康向上,班级集体荣誉感强烈;
(三)班干部、团支部干部以身作则,团结互助,积极工作;
(四)有积极上进、乐于助人、遵纪守法、热爱集体、崇尚科学、反对迷信、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
(五)全班同学学习勤奋,学风严谨,非实习阶段班级全班同学本学年度平均学分绩点超过2.5者占全班人数60%以上。实习阶段班级在学科文化知识、技能竞赛、学术研究、科技开发和与创新等活动中成绩突出。
(六)认真组织社会实践和文化科技活动;
(七)班级成员无人因违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八)坚持体育锻炼,全体成员均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及以上。
第九条 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公认与好评;
(二)积极参加学校、班级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认真履行大学生应尽的各项义务,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法律、法规;
(三)为人正直,诚实守信,处事公正,关心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乐于助人,言行举止文明礼貌,勇于同违法乱纪的不良现象做斗争;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心理素质,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70分及以上;
(五)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学习刻苦,成绩优良,非实习年级按全年级(同一专业)学年度综合测评成绩,从高到低择优评选出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特等奖学金要求本学年度平均学分绩点在3.5以上,年级(同一专业)学年度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前5%;实习阶段年级按照学生的学术研究、技能竞赛、科技开发与创新、荣誉称号等其他能体现综合能力与素质的指标成绩排序情况从高到低择优评选。
第十条 国家级、自治区级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校级的“大学生年度人物”、“优良学风班级”、“安全文明宿舍”等其它奖励的评选条件以当年的评选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 其他单项奖励条件:
(一)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大胆创新,其科研论文在国家核心刊物或省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为第一、第二、第三作者;
(二)参加院级及以上专业技能、外语、计算机、科技、文艺、体育、创新创业等项目比赛,获一等、二等、三等奖者;
(三)参加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活动表现突出者;
(四)敢于揭发坏人坏事,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维护社会治安或维护公共秩序,维护公共财产表现突出者;
(五)团结友爱,助人为乐,拾金不昧,有突出表现者。
第十二条 学生如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造成不良影响,在处分期限内取消以上各类奖项的评选资格。
第四章 评审及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 评选时间: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校“大学生年度人物”、校“优良学风班级”、校“安全文明宿舍”等学校其它奖励的评选时间以当年的评选文件为准。
(二)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标兵”、“先进班集体”、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及其它单项奖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十四条 评选和审批程序:
(一)书面申请。具备条件的学生或集体,参加评选必须提交书面申请。
(二)班级评议。各班根据评选条件,提出推荐意见,并向所在学院申报。
(三)各学院审查公示。各学院根据班级推荐意见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学院意见,本科学生上报学生工作处、专科(高职)学生上报高职院。
(四)学校审批。学生工作处、高职院根据各学院意见进行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五)“先进班集体标兵”的评选,由学院按照班级数量一定比例推荐,需要在学校统一组织的评审大会上获得通过。
第十五条 评选比例: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校“大学生年度人物”、校“优良学风班级”、校“安全文明宿舍”等学校其它奖励的评选比例以当年的评选文件为准。
(二)校级“三好学生”的比例占学生总人数的10%;“优秀学生干部”的比例占学生总人数的4%;“先进班集体标兵”全校每学年共评选最多不超过10个,视实际情况而定。“先进班集体”的比例占集体总数的20%。
(三)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特等奖学金获得者占学生总人数2‰;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占学生总人数的2%;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占学生总人数的5%;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占学生总人数的8%。
第十六条 各类评奖由学校每年统一组织,并举行颁奖仪式,颁发奖励证书和奖学金。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特等奖:3000元;一等奖:15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500元;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奖金:100元;先进班集体标兵奖金:每班2000元;先进班集体奖金:每班300元;校大学生年度人物奖金:1000元;优良学风班级奖金:每班300元;安全文明宿舍奖金:每宿舍60元。
第十七条 其他单项奖励由主办或组织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表彰与奖励。原则上奖励金额不超过以下标准:
(一)集体:国家级及以上奖励特等奖4000元,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省级奖励特等奖3000元,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800元;校级奖励特等奖1000元,一等奖8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300元;院级奖励一等奖300元,二等奖200元,三等奖100元。
(二)个人:国家级及以上奖励特等奖1000元,一等奖800元,二等奖600元,三等奖400元;省级奖励特等奖600元,一等奖400元,二等奖200元,三等奖100元;校级奖励特等奖200元,一等奖100元,二等奖80元,三等奖60元;院级奖励一等奖80元,二等奖60元,三等奖40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处、高职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