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医科大学学生处分规定(2022年修订)》
广西医科大学文件
桂医大〔2022〕36号
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学生处分规定(2022年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广西医科大学学生处分规定(2022年修订)》已经于2022年第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医科大学
2022年6月13日
广西医科大学学生处分规定(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加强校纪校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广西医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研究生。
第三条 学生有违纪行为的,学校要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对违纪学生的处分,以事实为依据,坚持依法遵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处分期限及解除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原则上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原则上为12个月,休学期间不计入留校察看期。
(二)受到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限到期由学生本人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所在学院根据学生的表现提出书面意见,本科学生报学生工作处审核,专科(高职)学生报高职院审核,研究生报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审核,学校审批后,予以解除,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而受到学校处分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受处分者,在处分期限内取消其奖学金的评选和其他活动的评优资格,解除处分后,除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权益外,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八条 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故意观看、查阅、存储、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稳定的书籍报刊、音像制品(含电子出版物)和传媒信息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办公、教学、生活秩序者;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组织者;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活动者;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者;组织、参与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视情节轻重,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其他行政法律法规受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偷窃、诈骗、侵吞、冒领公私财物者,除缴回赃款赃物外,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按照作案价值多少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明知是赃物而接受、购买或帮助销售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被处分后重犯者,不论作案价值多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打架事件责任者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外,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策划者:策划教唆导致他人打架,但未伤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人受伤或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者:1.先动手打人者,未伤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伤,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人重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后动手打人者,未伤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致人轻伤,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人重伤,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正当防卫除外)。
(三)参与者: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并产生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2.参与聚众斗殴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赌博者,除没收赌具和赃款外,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赌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提供赌具或赌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再次参与赌博,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违背社会道德,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调戏、猥亵他人或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利用威胁、恐吓或用其他手段强制对方恋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破坏他人婚姻、家庭或以谈恋爱为名玩弄异(同)性,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诬告、诬陷、诽谤、侮辱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殴打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指使别人殴打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纠集团伙行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凡未经允许,随意挪用公物者,视公物价值高低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凡故意破坏公物或他人财物、损坏花木者,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 ,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隐私及私密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收集、处理、散布他人的私密信息,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造成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宿舍酗酒、起哄、砸酒瓶、破坏公物等扰乱公共秩序
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致使他人受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凡妨碍他人正常学习、休息,经劝告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内存放、使用违章电器、乱拉乱接电线或破坏公用电路、供水供电设备及其他公共设施者,除按有关规定赔偿和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火灾或其他严重安全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学生宿舍阳台、窗台等存在高空坠物隐患的地方摆放花盆、砖头等重物,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安全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学校批准,在学生宿舍进行推销等商业活动,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六)晚归不听劝告、不服从管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物品进入学生宿舍,或在学生宿舍使用煤气炉,以及生明火、燃烧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火灾或中毒、污染等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学生宿舍以外的地方住宿,不听从学校劝阻,不按要求回到学生宿舍住宿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未经批准擅自在宿舍内留宿外来人员,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集体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在学生宿舍安全与卫生检查中,安全与内务卫生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合格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凡违反《广西医科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及其他学生公寓有关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事故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使用网络、报刊、宣传栏等方式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未经申报、登记、批准等程序,私自在网上(包括局域网)开设BBS论坛、组织建立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主页、网站、群聊的;
(二)利用网络、手机、报刊、宣传栏等工具造谣、传谣、散布他人隐私、发布不当言论、恶意攻击他人或散布不健康信息的;
(三)未经允许,进入信息公共管理系统或使用网络管理资源的;
(四)故意传播网络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数据、应用程序及功能进行增加、删除或修改的;
(六)恶意传播网络系统漏洞知识,教唆他人攻击、入侵系统,或对计算机系统进行试探攻击而屡教不改的;
(七)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 破坏校园绿化和环境卫生,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攀爬、翻越学校围墙、安全围栏及帮助他人攀爬、翻越学校围墙、安全围栏等的,视情况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危害学校或社会公共秩序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大型集会扰乱或破坏会场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成绩、毕业就业、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对教职工寻衅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校内乱扔乱砸物品、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破坏公共财物、损害他人利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不听劝阻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乱贴,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
处分;张贴或发布内容淫秽、造谣惑众、侮辱他人人格、损害学校声誉或他人声誉、扰乱学校和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小字报或宣传品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拒绝、阻碍管理人员、工作人员按规定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盗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从事各种活动,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一定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违反医院或实验室等教学、科研、社会实践基地有关管理规定、规程等,造成财物损失或严重后果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件、公章、或证明文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涂改、冒领、盗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为达到贷款目的,伪造、涂改各种证明文件或资料者,除取消其贷款资格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凡为达到升学、就业、出国及其他目的,在申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伪造导师签名寄发推荐信;
2.私刻公章;
3.涂改伪造成绩单;
4.伪造各类证书、证明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
(六)伪造公章、私刻他人印章,伪造他人签名,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对有上述违纪行为者,一经发现,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学校不再为其办理成绩单等有关手续;对通过上述手段获得国外大学奖学金者,学校建议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出国护照;已出国留学者,学校将通知其所在学校;已与用人单位签约者,学校将通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一条 凡未经请假、请假未经批准或未经批准超过假
期不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一律以旷课论。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者(上课、见习时数按课表实际上课时数计,教学实习、科研按照每天8学时计),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10至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20至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30至45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46至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达6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课堂管理规定、扰乱课堂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或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经口头警告后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成绩以“0”分记载,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成绩以“0”分记载,其中1、2、3款给予记过处分,4、5、6、7、8款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闭卷考试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的;
4.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6.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8.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学校教学相关部门、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成绩以“0”分记载,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2.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4.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有下列行为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成绩以“0”分记载,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法或构成犯罪的,由校保卫处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1.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校保卫处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1.组织作弊的;
2.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5.其他严重作弊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六)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以写作论文形式作总结性考核的,论文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记,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考生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作弊,以作弊论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偷窃或出卖公章、保密文件、档案、试卷、他人科研成果及材料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种植、制造、运输、买卖、吸食、注射毒品,或引诱、教唆、容留他人吸毒、注射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者,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反本规定中未提及的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累次违纪者:
(一)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校或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曾经两次违纪受通报批评者,第三次违纪应当通报批评时,视为屡次违纪,给予警告处分。
(二)曾经两次违纪受记过处分者,第三次违纪应当记过处分时,视为屡次违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从重处分:
(一)可以从轻处分者: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3.配合学校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突出表现者;
4.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以从轻处分者。
(二)可以从重处分者:
1.对检举人、证人等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者;
2.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规定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者;
3.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规定者;
4.在涉外活动中违纪者;
5.在违纪群体中为首者;
6.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者。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处分的程序、处分决定的公布和送交:
(一)对违反学生行为管理规定的学生,所在学院要进行思想教育,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实事求是,客观适度,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要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二)对学生的违纪情况由二级学院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尊重被调查人的隐私权。进行调查取证的人数应不少于两人,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经被调查人同意签字。
(三)给学生处分,由所在学院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本科学生报学生工作处,专科(高职)学生报高职院,研究生需经导师、教研室(科室)及学院讨论提出意见后报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核定,学校批准。
(四)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同时寄送给受处分学生的近亲属。
(五)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文件要规范化,应当载明当事人
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专业、学号、班级等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给予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处分决定的日期,并加盖学校印章。
(六)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可对违纪学生作出的处分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处分文件一式三份,一份送达给学生本人,一份存入学生档案,另一份留学校备案。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必须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学生拒绝签收的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由其所在学院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
(七)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7日内,由所在学院督促其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又无正当理由者,所在学院要做好其思想工作,并要求家长协助,由学校保卫处和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申辩、申诉的受理:
二级学院或学校主管部门应该告知违纪学生其应享有的权利,并在违纪调查中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对学校的处分,学生享有提出申辩、申诉的权利:
(一)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调查小组听取并处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的意见,并向相关学生管理部门和教务处及时反映。同时,学校视情况安排听证会,允许学生到会申辩。
(二)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三)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四)申诉的具体细则详见《广西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相近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及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处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学校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的内容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高职院、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抄送:自治区教育厅学生处;研究生会;校学生会;学校法律顾问。
广西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2年6月20日印发
校对:闵晓阳 录入:韦娜